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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城镇基本医疗政策宣传

发布时间:2023-06-30 09:06 本文来源: 医保办

内江市城镇基本医疗政策宣传


一、参保人员住院医保政策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在入院72小时内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办登记。

2、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内江市中医医院住院起付金为:1000元。

3、医疗费用报销方法是:职工(医疗总费用-自负部分–起付金)×(75+年龄×0.2)%;城乡居民(医疗总费用-自负部分–起付金)×55%。

4、自负部分包括医保目录以内规定需要参保人员先行自付部分的费用,和医保目录以外需要参保人员全额自费的药品费、检查费、材料费、诊疗项目费等。

5、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最高累计报销26万元,居民医保最高累计报销13万元。

6、参保人员医疗终结出院时,须凭科室出具的“出院病情证明”及入院时填报的身份查对单到住院收费结算处刷卡结清自己应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情况未刷卡的参保人员,须书面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说明原因,征得同意盖章后,方能在医保办人工审核报销,结清个人应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居民医保及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育龄妇女的生育医疗费报销政策

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生育医疗费补助标准:顺产1400元、剖腹产1800元;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补助标准:顺产800元、剖腹产1200元。生育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的按疾病报销。

三、大病保险

1、大病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剩余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在14900元至30000元:职工按70%、城乡居民按60%报销;30000元以上至60000元:职工按80%、城乡居民按65%报销;60000元以上:职工按90%、城乡居民按75%报销。                          

2、享受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历1月1日—12月31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在14900元以内的,按70%予以报销。

四、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报销

办理转院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按对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降低10%进行报销;未办理转院手续的降低20%进行报销。

五、申办领取医保电子凭证流程

参保人员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支付宝市民中心或微信小程序“我的医保凭证”申领。未成年人的医保电子凭证可由监护人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中“我的家庭成员”进行申领。

六、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1、因医保部门核实外伤系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起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在境外就医的。

6、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急救除外)。

7、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8、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内江市中医医院医保办新区联系电话:0832-5853187

内江市中医医院医保办老区联系电话:0832-205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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